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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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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一、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裏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扣稅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徵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裁員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代繳。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變更勞動合同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密切相關。勞動者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達到了法定徵稅標準,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屬於員工的一次性收入,經濟補償金繳納的稅款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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