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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認爲民事訴訟是非常麻煩的,一旦提起訴訟到案件審理完畢,最短也要花費幾個月,長的情況下甚至還要一年半載,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爲如果案件比較簡單,法院就會適用簡易程序,這種情況下就會很快結案的,那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爲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爲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爲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二、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訴意見》、《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爲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繫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爲簡易程序。一般來說,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爲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只是各執己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當然,也有一些簡易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主要包括: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期限一般來講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畢,如果由於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經過法院的院長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不過大家要注意,雖然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非常的方便,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是有案件簡單的纔可以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