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取保候審放人流程有哪些?
取保候審放人的辦理手續具體如下:
(一)發起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其指定的法定代理人及代理律師等,享有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權利。
(二)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及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之後,會在7日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取保候審的答覆。同時如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的,應該報告給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人、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批准,並同步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
(三)執行取保候審。
公安部門是取保候審的執行部門,在執行時,應該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宣讀。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四)取保候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5、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辦理了取保候審之後還可以申請緩刑嗎?
不一定。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辦理了取保候審不代表就一定可以申請緩刑,緩刑是有一定條件的,比如說實施緩刑對於犯罪嫌疑人所在小區沒有危害的纔可以申請緩刑。申請取保候審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