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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適用於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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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適用於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爲達到了犯罪程度,並且給社會和公民帶來了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最重要的一點是符合醫學上的精神病成立標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爲之後患上精神病的,則不屬於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範圍。

強制醫療程序適用於哪些人?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 【強制醫療的對象】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強制醫療的程序】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強制醫療的審理】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 【強制醫療的審限】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不服強制醫療的複議權】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的解除】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雖然強制醫療沒有追究犯罪人的形式責任,但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爲了保障申請強制醫療程序行爲人的合法權利,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序實行監督,不僅僅是對醫療機構執行活動的監督,還有對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法院審理階段等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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