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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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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撤銷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爲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爲。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爲。

債務人的行爲是合同行爲還是單方法律行爲,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爲與無效民事行爲,不在此列。因爲事實行爲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爲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爲,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爲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債務人的行爲須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爲。

債務人所爲的不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或者雖以財產爲標的,但不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爲(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須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

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爲其行爲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爲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

(二)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爲有償行爲,則須債務人爲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爲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爲,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爲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爲無償行爲,其有害債權,至爲明顯,況且無償行爲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爲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爲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爲有償行爲會害及債權爲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二、撤銷權行使後有哪些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具體而言,應包括幾個方面: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爲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爲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爲視爲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爲視爲沒有承擔,爲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爲視爲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爲視爲沒有讓與,移轉財產的行爲視爲沒有移轉。

(二)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爲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爲而已經佔有財產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爲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

(三)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務人行爲一旦被撤銷,對全體債權人均發生效力,由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爲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全體債權人(不含已設定特別擔保之債權人)應對此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返還財產或利益無優先受償權。但是,對其在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認爲就追回之財產,債權人有優先取償之權利。

綜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是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這種方式出現的原因是爲了防止因爲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導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成立條件在客觀上首先是債務人產生了一些危害債權的行爲,而主觀上則是債務人對另一個,也就是第三人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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