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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不得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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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哪些房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