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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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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何XX诉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2586号

原告: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XX(曾用名:温X)。

被告:陈XX。

原告何XX与被告温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何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何XX以其与温XX、陈XX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8元,由何XX负担。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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