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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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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又名罗X),女,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XX。

罗XX与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

被告肖XX,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 判 员  卢 平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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