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又名罗X),女,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XX。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
被告肖XX,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 判 员 卢 平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