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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商品房买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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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商品房买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北京高院商品房买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北京高院商品房买卖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承租人对商品房买卖有争议怎么向法院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产权人想要把房子卖给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不过,如果承租人向法院起诉之后,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房屋价款,这时候对于承租人的诉求,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