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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 - 劳动法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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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9条 漏洞
劳动法39条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