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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赔偿还可以要求利息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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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赔偿还可以要求利息赔偿吗
买房人要想获得房屋差价这一预期可得利益,在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是要以支付全部房款为前提的。即在一个正常的房屋买卖中,买房人支付了全部的房屋价款,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价上涨的利益才能归属买房人(房屋的新产权人)。但是由于卖房人的违约,买房人不能实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实际获得房价上涨的利益,因此卖房人应当赔偿买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由于买房人未支付全部价款,对于房屋没能过户买房人可能也有过错等因素,法院在支持房屋差价的时候一般都会打个折扣)。
既然买房人获得房屋差价以支付房款为前提(卖房人违约,在买房人起诉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赔偿损失的案件中,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卖房人退还买房人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那么,已支付房款的利息自然也就不能由买房人享有了,而应当由卖房人享有。换言之,房屋差价损失已经包含了买房人已付房款的银行利息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的银行利息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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