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蒋XX,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随县炎帝砖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蒋X(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蒋XX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洪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XX,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XX,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XX,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上述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XX与上诉人任XX、肖XX、郑XX租赁合同、合伙纠纷一案,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孙X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XX的委托代理人蒋X、张洪建,被上诉人任XX、肖XX、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退还给上诉人任XX、肖XX、郑XX。
审判长袁涛
代理审判员孙X
代理审判员李小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