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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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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这都可以随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很多时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都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劳动者必须要重视的问题。下面,本站就简要介绍一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相关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

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总之,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需要解决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在更多时候,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可以查找相关《劳动法》的有关内容,以达到对自身问题的合理解决,当然,必要时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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