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法律顧問>法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哪些

普法知識館 人氣:3.15W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17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二)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三)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規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十五)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六)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