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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由申請人的親人暫住的,只要父母不是作爲出租或出借的把房子給別人住,是沒什麼問題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所以,對承租方的行爲只要不違背上述規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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