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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與勞務關係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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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實際性質不同,前者爲勞動關係,後者爲勞務關係;前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隸屬性,後者是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具有隸屬性;前者勞動者需服從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後者提供勞務者不受接受勞務者的人事管理;前者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後者訂立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與勞務關係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