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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爲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並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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