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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超過就是拖欠工資。工資拖欠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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