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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追究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罰款行爲肯定是違法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已被廢止,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爲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爲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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