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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行政拘留曠工是否可以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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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間的發展,我國的法律也在保障着公民的每一項權利,其中勞動法就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如果公民因爲違反法規受到了行政拘留,那麼如果因行政拘留曠工解僱員工可以嗎?根據法規規定,如果勞動者是被行政拘留而不是涉及刑事處罰,則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因行政拘留曠工是否可以解僱員工?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罰金、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等,均屬於刑罰的範疇),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本案中張某目前只是被行政拘留,這只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爲,還沒有到刑事責任的程度。該公司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曠工的定義

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按照新華字典的定義,曠是指荒廢,耽誤;勤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準時到班的勞動。因此,從字面意義來看,曠工是指未按規定提供勞動。

二、曠工的構成要件

常見的規章制度關於曠工的規定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五天,或在一年中累計曠工十天,立即解僱”“無正當理由未經主管批准,每年曠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計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等。結合曠工的字面意思和常見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是未按規定提供勞動,二是未經主管批准,三是無正當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曠工。

1、第一個要件,未按規定提供勞動

未到公司上班或者沒有考勤記錄並不等同於“未按規定勞動”。工作的地點一般是公司的辦公場所,但有些員工經常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或者公司有幾個辦公地點,或者員工經公司同意可以在家辦公,也或者有些員工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可以自行安排工作的地點和方式。

雖然考勤是提供勞動的一種重要的依據,但是並非每個公司都採用了考勤制度,實施考勤制度的單位內並非針對每個員工進行考勤,比如進階管理人員,銷售人員等。而且考勤系統本身也容易引起爭議,比如電子考勤系統不可靠,門禁系統並不能夠直接替代考勤系統等。考勤是一項比較複雜的管理事務,具體情況各種各樣,因此,沒有考勤記錄並不能簡單的等同於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2、第二個要件,無正當理由

勞動者未按規定提供勞動的的正當理由有生病、事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參加工會活動、參加職業培訓、單位拒絕提供勞動條件、單位違法調整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法院通知出庭、不可抗力等。

員工生病一般需要先就醫纔會有醫生病假證明,而且有些疾病的發病比較快,因此,往往病假單是事後向單位提交的。有些單位的人事部門出於種種考慮,或者勞資雙方已經存在糾紛,或者單位懷疑員工是否需要病假,而拒絕收取病假單,當然也不存在批准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是否屬於正當理由會引起爭議。

單位調整崗位或者工作地點,一方面是單位的權利,另一方面容易侵害員工的利益,成爲單位逼員工辭職的手段。在雙方就調整的合法合理性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員工拒不到崗上班是否正當理由也是常常發生爭議的環節。

單位拒絕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工作場所存在安全隱患,勞動者有權拒絕提供勞動。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單位是否曾經拒絕提供勞動條件。雖然在單位內部,用人單位故意將某個員工的電腦沒收,或者指使其他員工侵佔本應當由某個員工使用的電腦,屬於一定範圍內大家都知道的事實,但是一旦涉及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由於勞動者無法獲得相應的證據,反而成了難以證明的事實。

關於法院開庭通知是否屬於不正常上班的正當理由,雖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尊重法院和司法權威是每個公民和單位的義務,如果確實因工作原因無法出庭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可以申請延期審理的。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瞭如果因行政拘留曠工是否可以解僱員工的問題,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如果勞動者沒有正當的理由就無故缺勤,是可以被認作爲曠工,但是行政拘留並不包括在內,所以不能將被行政拘留的勞動者進行開除,希望以上資訊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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