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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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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農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按所有權性質則包括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如國有林場、國有荒山、荒坡、荒灘、荒丘等)。

按土地利用類型則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居民點用地、道路用地、未利用地等。

二、農村土地徵收對象包括哪些

土地徵收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權、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該法規定的徵收的對象爲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動產。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溝、灘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針對房屋所有權的徵收,一直以來是把房屋作爲地上附着物來進行徵收,但《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七規定: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爲:“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因此,房屋不再作爲地上附着物來進行徵收,而是作爲一個獨立的被徵收對象予以徵收。

1、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法》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的,承包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承包地被徵收,相應的承包經營權應當獲得相應的補償。

2、宅基地使用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作爲農民住宅的保障性權利,涉及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所以徵收時應當予以補償。

3、臨時建築物的徵收問題:臨時建築物是爲了特定目的而臨時修建或搭建的構築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根據以上規定,臨時建築物存續期間超過兩年即失去了繼續存在的法律基礎,對此類建築物,一般不予補償。但若對臨時建築的建築成本也不予補償顯然不太合理。

4、無證房屋的徵收

現實中,存在着大量的無證房屋或建設手續不全的房屋,對此類房屋不能一概認定爲違法、違章建築。《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因此,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論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都應該視爲合法建築。是否屬於合法建造,要根據房屋建造時的法律規定來衡量。這些法律規定包括82《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87年(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訂)《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08年《城鄉規劃法》等,建造時無相關法律規定的視爲合法建造。

政府部門在徵收過程中應對無證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地上農作物、青苗的徵收

地上農作物不僅包括糧食作物、經濟作物,也包括樹木、經濟林、果樹等,青苗是還未生長成熟的作物。徵收時應當予以補償。違法種植罌粟的應強制剷除,不予補償、違背科學種植規律人爲增加種植密度或增加農作物的數量的,不合理增加的部分不予補償。

6、小產權房的徵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以上兩條在這個《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中都被刪除了。但目前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開發、銷售行爲仍屬於違法。對佔用耕地、基本農田建設住宅的,對未取得規劃、施工等項許可擅自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造住宅對外銷售的、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對外銷售的在法律上都屬於違法行爲,應當予以拆除。對於農民個人合法建造住宅對外銷售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爲原則、有效爲例外。但徵收拆遷應當予以補償,補償款的分配按民事法律關係處理。

針對個人建房是否追究法律責任的問題《最高人院關於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11)37號規定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瞭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檔案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7、其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探礦權、採礦權、養殖權、捕撈權等。

抵押權徵收可以不予補償,針對抵押物的補償款可以用來提前清償債務或將之提存。

農村土地一般就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也就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即使農村居民可以在農村土地上耕種、建房,但擁有的只是對土地的承包權或者使用權,而並不能享有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當然,農村土地具體就分爲了什麼山地、林地、草地、荒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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