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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改名字變更所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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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證改名字變更所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一、離婚房產證改名字變更所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貸款未到期的所需證件:

(1)憑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2)《離婚證》;

(3)雙方《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2、按揭貸款已還清的:

只需房地產現有者持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如產權歸一方所有,獲得產權的當事人可自行辦理登記手續;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的,需當事人雙方共同前往進行登記;產權歸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當事人攜子女共同前往進行登記(如子女未滿18週歲,由其法定監護人攜帶監護關係證明和本人身份證件代爲進行登記),其中歸子女的那部分產權需按贈與辦理。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

(一)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規定,應當處理如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規定內容。

(二)一方父母婚後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爲向雙方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借條上有雙方的簽字,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條是購房當時形成的真實借貸行爲,那麼應當作爲借款處理。但是如果沒有上述證據,僅有一方父母的當庭表示,借條不能證明其書寫形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贈與的推定。

涉及到離婚時房屋產權的分割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房產類型和不同的產權歸屬情況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詐騙或者欺詐的行爲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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