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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時期房租要求減免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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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時期房租要求減免是否可以?

一、疫情時期房租要求減免是否可以?

疫情時期房租要求減免是但是也必須和房東進行協商,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在是否減免房租問題上,都有理由,且都擺得上桌面,都是合情合理和符合常理的。所不同的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房東的理由似乎更可靠、更有力一些。因為,無論是疫情帶來的生意影響還是租客被隔離等租住影響,都還難以構成不可抗力。也就是説,無法認定為不可抗力下合同無法履行。只要沒有足夠的理由推翻此前已經簽訂的合同,要求減免租金的理由就站不住腳。要想減免租金,只能相互協商。作為第三方平台或機構,也只能是建議,而無權要求房東必須給租客減免房租。

二、疫情期間,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租金指的是我們國家在房屋的房東和租客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當中所作出的明確的約定,所以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房屋租金的繳納,除非説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這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雙方當事人可以合理的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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