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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約撤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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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要約就可以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而且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撤銷沒有法定條件,只有不得撤銷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要約撤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