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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培訓就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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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培訓就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未培訓就辭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未培訓就辭退是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必須屬於合法辭退的情形,比如説提前30天通知或者是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否則都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沒有經過培訓就擅自單方面無理由的辭退勞動者是屬於違法辭退,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賠償。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説,經過培訓之後確定不適合崗位經過調崗之後仍然不能夠勝任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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