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重複簽訂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重複簽訂並不違法,但有可能因為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等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應該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這種重複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就是員工跟兩家以上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只要已經簽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能反覆跟員工籤合同,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所變動的話,只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可以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