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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兩賣第一買受人要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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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兩賣第一買受人要怎麼維權?

一、一房兩賣第一買受人要怎麼維權?

一方兩賣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第一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一房兩賣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在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合同並已過户的,出賣人又把房產高價賣與第三人

此種情況應該保護在先買受人的權利,其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因其在先買得並已過户,不可能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後買受人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二)簽訂買賣合同,但都沒有辦理過户的

此種情況比較複雜,涉及到實際履行問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問題。

1、由於都沒有辦理登記,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存在的是債權關係,各個買受人均具有同等的請求權,即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不存在誰簽訂合同在先誰就可以主張履行合同,此即債權平等。

2、要看數個買受人有平等的債權請求權時,要綜合看該債務是不是可以實際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一般會考慮下列情形:

第一,買受人是否已經實際居住,如果一方買受人搬進居住、使用,則應當多考慮實際居住的買受人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買受人是否已經付清房款,如果一方買受人已經付清全部房款,則應當考慮已付清房款買受人的債權請求權。

第三,房產是否有買受人的附加值,即該房屋是否已被買受人裝修,修繕等增加房產價值的行為,則應當考慮支持該買受人請求。這些因素是綜合考慮的,綜合把握,從而確定最適宜實際履行的一方。

3、在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後,後買受人又與出賣人簽訂合同並已經過户登記的。此種情況,一般是後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先買受人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在後買受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在先買受人利益,那麼可以要求撤銷買賣行為並變更登記。即使在後買受人明知出賣人與在先買受人簽訂來買賣合同,只要付出更高的購房款,此是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應當保護在後買受人通過登記而取得的所有權。

無論是商品房屋買賣合同還是二手房屋買賣合同,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之中只能存在一個出賣人和一個買受人,如果出賣人或者是開發商將一個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此時第一買受人和第二買受人都可以當然的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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