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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權部分入股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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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中有各種投資手段,投資者通過出資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已經發展成一種成熟的投資手段了。但是我們在出資的過程中我國法律就規定了出資的手段並不僅僅侷限於貨幣出資還可以使用產權以及土地使用權等手段,我們來看看我國土地使用權部分入股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土地使用權部分入股是如何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權入股: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裏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問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以貨幣估價投入到企業中作為出資的一種形式。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並不是企業的財產,企業無權對其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處分,所以企業不能單純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二、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能直接作價出資,而劃撥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需經一定程序方可。而且,土地使用權上不應存在抵押等權利負擔。

1、註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徵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登記註冊,核發證明,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

2、其次,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才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接着,要將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而且要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其次當使用該方式出資時被投資公司應當就該投資方式作出相應的章程,另外在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時應該注重合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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