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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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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規定是什麼?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為,土地使用權經常會揹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於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揹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後,出資人亦應繼續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

一般土地使用權贈與一般分為三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贈與、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贈與、宅基地使用權贈與。

國有土地使用權贈與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大多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該土地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贈與方式有分為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贈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按照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方式贈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贈與中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之後,才可以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贈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該土地並且取得相應的收益權利,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使用權來贈與;

宅基地使用權贈與

宅基地使用權一般是指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村或鎮的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贈與必須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方式取得;

在企業工作的話,需要進行投資,可以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來進行投資,但是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土地的所有權必須是屬於國家,或者是農村集體組織的,而且使用這種類型的出資方式,必須要加以慎重,否則很容易出現一些法律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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