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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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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品房對應的肯定只有一個所有權,實踐中商品房的價格主要還是受市場調節,因此開發商的售房之後,房價上漲了,可能就會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這時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那實踐中遇到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當事人要怎麼解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要怎麼解決

一、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要怎麼解決

1、兩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户手續的。在此種糾紛中所買賣的標的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兩買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這時兩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均為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平等原則,兩買人地位是平等無先後順序的,即是説出賣人可選擇其中任一一人與其辦理過户手續。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處理原則:

(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給買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轉讓合同委託其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的或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了過户手續的。在此種情況下審判機關一般會認為出賣了已選擇了履行該份轉讓合同,該合同的履行應優先於另一轉讓合同。

(2)在不存在第(1)種情況下則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後。

2、出賣人與其中一買受人辦理過户手續的。如前一買受人未辦理產權,而後一買受人辦理了產權的,在此種情況下兩房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但並不管買受人與出賣人所簽定合同的先後順序來確定該房產的歸屬,而是以已經辦理了過户手續的買受人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為該買受人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如是在前一個買受人已辦理了產權,出賣人又將該房產賣給其他人的,屬無權處分行為,後一房屋買賣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買受人的追認方為有效。在未得到追認的情形下後一合同為無效合同,出賣人應當向後一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詐騙罪的應當受到追訴。

3、後一購賣人為惡意購賣人的情況。如後一購房者明知出賣人已將標的房產與他人簽定了房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簽定購房合同的,屬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二、如何防範商品房一房二賣

買受人可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預告登記申請,這樣就可以有效防止買到“糾紛房”了。登記簿效力高於產權證 。

如果你購房時對賣房人的產權證真偽有疑義,那麼你可以持有效證明資料到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查詢這套房子的登記簿,因為登記簿上對一套房子的權屬情況記載得清清楚楚。

新規實行後,與過去相比,辦理房屋登記的程序發生了變化,增加了“記載於登記簿”的程序,即先登簿後發證。新規規定,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登記簿由房屋登記機構統一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即強調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核心。

違反預告登記,不動產變動無效。

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情況,購房者好不容易買了一套房子,誰知道付款後才發現這套房子的產權已經屬於他人。

購房者購買一手房或二手房,只要按照約定進行預告登記,就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賣”的風險。預告登記可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也可由買受人單獨申請,對象限於按揭貸款的一手房和已經辦理產權的二手房,其中一手房屬於強制要求進行預告登記,二手房為自願申請。申請預告登記可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也可由買受人單獨提出。

一旦通過預告登記,就可以將債權記載下來並予以公示,這樣任何違反預告登記的不動產變動都是無效的,並將使最先登記的獲得優先權。

要是開發商有一房二賣的行為,註定只有一個購房者能夠實際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而另一方則可以以開發商違約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開發商做出相應的賠償。在實際解決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的時候,當事人要掌握方式方法,不能任由開發商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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