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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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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律師解析:勞動合作協議是指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建立的一種勞務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單位不承擔勞動者的保險、工資、福利等各種待遇。只是把這一部分工作承包給勞動者完成。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建立的一種聘用關係。單位負責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各種待遇,同時勞動者要服從單位的領導和工作分配。如果是勞務合作,勞動者就要自己承擔工資、社保、工傷等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