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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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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指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指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衞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

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該遵守相關勞動法及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只有這樣當我們受到損害時,才能更好i的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約定哪些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祕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被侵佔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關係着我國成千上萬的勞動者權益,當然同時也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瞭解最新的法律法規對準確適用法律解決問題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需要了解和屬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便於維護好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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