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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爭議不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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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也就是仲裁前置。而此時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不服的話,該怎麼處理呢?相信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針對這一情況,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對勞動爭議不服怎麼處理?

一、對勞動爭議不服怎麼處理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本法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一裁終局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對於上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用人單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後,用人單位可以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審理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進行具體規定。在立法的過程中,是否要將審判程序規定在這部法律中,存在着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處理應當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個環節,如果只規定調解和仲裁兩個環節,則從法律制度上是不完整的,同時也不利於解決目前裁審制度中由於仲裁和審判依據不同而導致的不銜接的間題。建議增加規定審判的程序,同時將法的名稱改為“勞動爭議處理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確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個環節,但是訴訟是一項統一的制度,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統一規定。按照現行的體制,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審判和執行都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根據實踐需要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機修改民事訴訟法,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訴訟程序作出規定,這樣做有利於維護訴訟制度的統一。經過認真研究,立法機關採納了後一種意見,從維護訴訟制度統一的原則出發,沒有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程序作具體規定,與此相適應,法的名稱也確定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在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不服的時候,如果不是屬於一裁終局的情況,那麼此時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收集好相應的材料,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承擔不利的後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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