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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開盤湊熱鬧受傷開發商應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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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開盤湊熱鬧受傷開發商應承擔責任嗎
小區開盤湊熱鬧受傷開發商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開發商作為樓盤開盤活動的舉辦者和組織者,明知道一些參觀者會隨手將茶水、飲料亂倒,導致地面溼滑,如不及時進行拖洗,很容易讓人滑倒,卻沒有采取任何防患和警示措施,對損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對你所受傷害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