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宣告死亡條件
宣告死亡的條件是:
1、下落不明滿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規定,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