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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房一房多賣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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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遷房一房多賣追究刑事責任嗎

動遷房一房多賣追究刑事責任嗎

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其對應的結果不一樣,實際生活中,正常應該是一房一賣,如果存在一房多賣的情況肯定是違反了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不論是個體賣家,還是房產公司,亦或者是房產中介來說,一房兩賣都是屬於欺騙行為,情節嚴重的屬於詐騙行為。

二、一房多賣如何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係,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係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所以動遷房一房多賣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需要以具體的實際情況為準,不同的情況其對應的處理結果不一樣,如果是符合詐騙行為的,那麼就會追求其對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不是涉及到詐騙問題的,那麼可能追究的就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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