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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兩賣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第一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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