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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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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簡介

2003年2月,王某以貸款方式購買樓房一套,並於2004年6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並歸還貸款本息。王某與張某於2005年10月5日登記結婚。張某也有一套房子,雙方結婚後陸續還清了剩餘貸款。由於張某的房子地段比較好,兩人商量將該房用於出租。現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並要求確認該樓房系其婚前個人財產,歸其所有。張某同意離婚,但主張將出租房屋的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律分析

根據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相關條文規定,婚前一方的房產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但婚前是按揭購房,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按揭款的,房子的產權屬於婚前購買房產的一方,但獲得房產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案中,是涉及到對租金能否進行分割的問題,分割的前提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先推定為共同共有,不管這個房子是在婚前取得還是在婚後由一方取得並所有的,都推定為共同共有。但是要注意,如果雙方約定,由一方對房屋出租進行經營管理的,這個時候就應注意,應認定租金由該約定享有經營管理權的一方享有,也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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