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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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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2021年

待遇哺乳期的女工,用人單位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辭退職工,但可以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辭退合法的,沒有補償;違法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實際單位需要支付該女職工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原則上來看,如果女職工正處於哺乳期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將其辭退的,此時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要考慮到,如果女職工本身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規定的情形,而單位也是基於此將其辭退的話,則就是可行的,同時也不會認為單位辭退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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