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職場>勞動工傷>勞動關係>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普法知識館 人氣:9.81K

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因為一些原因不願意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對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是怎麼樣的?是否在不同的期間解除的程式不一樣呢?請看我們本站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分析解答。

一、 試用期內

(一) 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26條。

(二) 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 固定期限員工

(一) 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

(二) 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下列情況下不可解除: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滿雙方不能就合同續訂達成一致意見:

1. 等於或高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

2. 低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6條、第36條、第44條、第46條。

三、 無固定期限員工

(一)需要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況:

1.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單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不簽訂: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82條。

四、 經濟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發放限制:

下限: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上限: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三)計算單位: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2條、第11條,《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第7條。

(四)懲罰性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上述標準雙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怎麼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當然在實踐中我們遇到更多的是用人單位違法解決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事情,針對這樣的情形,勞動者應該怎麼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請聯絡我們本站的律師們,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形,為您給出專業的法律意見。


TAG標籤:#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