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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廢業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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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廢業辭退員工
公司不配合員工做職業病鑑定怎麼辦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第21條的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需提交以下材料: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查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相關的個人劑量檢測檔案等。由於上述資料有些是用人單位掌握的,職工個人無法提供,所以該辦法第24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21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10日內如實提供。”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時,公司拒絕出具相關診斷資料,那麼接受職工申請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督促和調查。同時,職工也可自行向安監部門舉報投訴。此外,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的費用,依法應由公司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