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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多賣購房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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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房產商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導致不能按期交房,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嚴重違約,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如果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的,則要承擔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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