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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損失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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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參照《民法典》處理。

租賃經營損失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經營出現損失是屬於正常的商業情形,如果不是侵權行爲造成損失的,不適用此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商鋪的租賃合同,常見的事項除了主體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點、面積、租金、租金遞增的比例及時間點、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糾紛處理途徑、拆遷賠償問題等。

由於事項較多,僅針對其中上述部分事項進行分析。

首先,關於承租的地點,該事項的約定,一方面涉及約定法院管轄時的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階段還涉及出租人變更具體的店面時,相對應的違約條款設計問題。

其次,關於租金遞增以及時間點的問題,這裏需要關注的是遞增的基數,是以月租金還是季度租金還是年度租金爲計算基礎。而遞增比例及時間點,明確約定好則承租人可以預估租賃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問題,從而對於承租的投資是否可行作出預估。

第三,關於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一般是確保承租人依約履行合同的保證金,針對的是承租人單方違約或者損壞店面或者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等,該點要詳列部分情況下做好兜底條款的設計。

第四,關於拆遷賠償問題,爲何需要提及該問題,理由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的徵收及補償僅針對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一旦承租的店面發生徵收,則國家是不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的,該問題將由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自行處理,當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中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徵收補償就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違約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非違約方的過失等。守約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等,如合同正常經營期間守約方可以獲得的利潤總額就是可得利益損失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