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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是怎樣認定買房屋賣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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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是怎樣認定買房屋賣合同無效的

在我國購買房屋的時候是需要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無論是二手房還是商品房的購置,但是不是所有已經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二手房是怎樣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希望能幫到你。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後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爲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係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爲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爲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爲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爲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築也屬於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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