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職場>勞動工傷>勞動關係>試用期辭職是否應當承擔培訓費

試用期辭職是否應當承擔培訓費

普法知識館 人氣:1.55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出錢培訓了,並且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期間的發票,則該公司可以要求承擔提前離職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試用期辭職是否應當承擔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