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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曠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額外再扣除勞動者其餘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曠工,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收集證據起訴勞動者,但是不能擅自剋扣勞動者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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