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只有員工證明可以嗎?
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只有員工證明是否可以要看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
1、申訴人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般情形下,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
申請勞動仲裁要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這三項內容要在申請書中體現到。詳見本文第七點。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勞動仲裁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並符合要求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的證明,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方式,是需要根據實際的辭退行爲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