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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爲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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