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肇事>周XX、张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XX、张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普法知识馆 人气:2.85W

周XX、张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XX、张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交通肇事
案  号(2019)豫0324刑初81号
发布日期2019-12-19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24刑初81号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男,汉族,1952年4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被告人周XX,又名周X,男,满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2019年1月2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栾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依法逮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男,汉族,1994年8月25日生,住洛阳市伊川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栾川县XX一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0324MA43181R1F。住所地栾川县城关XX君山东XX。经营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高XX,居民身份号码410XXXX1989********。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栾川县XX一分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张洪丽,河南XX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2878254J。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河南XX律师。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栾川县XX一分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8日12时23分许,被告人周XX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栾川县城伏牛南XX“美的”专卖店门前路段时,因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将过路行人刘X撞倒,造成刘X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XX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住院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情况说明、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医疗用品和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辩称,1、其仅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周XX承担。本案中,周XX仅是七若滋雇佣的三轮车司机进行送货,却在自己没有驾照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车辆开出送货,周XX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诉求计算均过高,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不合理的部分。4、七若滋蛋糕店已为刘X垫付费用约76616元,恳请法院后期判决予以扣除退还。中国XX公司辩称,依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仅有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本次事故中,肇事司机属于无证驾驶,公司也已垫付1万元的抢救费用,因此其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且垫付的抢救费用保留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关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及辩护人辩称其是XXX员工,认为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认为其应该承担责任,至于应该承担多少,其也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周XX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栾川县城伏牛南XX“美的”专卖店门前路段时,因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将过路行人刘X撞倒,造成刘X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XX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XX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XX,实际所有人为栾川县七若滋蛋糕店,平时用于店里送货提货,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受伤当天入住栾川县人民医院,2019年1月19日出院,住院1天。于2019年1月19日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9年4月10日出院,共住院81天。

另查明,被告人周XX系栾川县XX员工,事发当日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给蛋糕店取草莓,被告人周XX在附带民事原告人刘X住院期间垫付费用25904.9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栾川县城关XX七若滋蛋糕店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费用34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索赔项目定如下:1、医疗费共计158038.39元(包含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费用68670.2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每天50元,住院82天。3、营养费1640元,每天20元,住院82天。

4、误工费。刘X年满六十周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5、护理费17649.55元。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38522元/年标准计算。

6、交通费,根据刘X住院时间、地点酌定为1500元。7、住宿费208元。8、残疾赔偿金,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9、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以上合计183135.9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周XX的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83135.94元。被告人周XX系栾川县XX雇佣的员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豫C×××**肇事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用共计19357.55万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因被告人周XX无证驾驶机动车,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93873.48元(已扣除被告人周XX垫付的费用25904.91元,栾川县XX垫付费用34000元)由附带民事被告栾川县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周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用共计19357.55万元(已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一万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栾川县XX一分店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用93873.48元,被告人周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扣除被告人周XX垫付的费用25904.91元,栾川县XX垫付费用34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孙江波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XX



TAG标签:#一审 #刑事 #判决书 #交通肇事 #XX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