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事故责任>俞XX、俞XX等与吴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XX、俞XX等与吴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普法知识馆 人气:1.21W
俞XX、俞XX等与吴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俞XX,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俞XX,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委托代理人王哲男、耿小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X,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广场1幢1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9MA28LXJL56。法定代表人赵XX。被告XXX,住所地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XX(C座)2层西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808722Q。负责人郭X。被告章XX,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XX。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锦南街道吴越街禄地明苑2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9480405B。法定代表人周XX。被告中国XX公司于潜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临安XX於潜大街车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6648429D。负责人何XX。原告俞XX、俞XX、俞XX诉被告吴XX、杭州XX公司、XXX、章XX、杭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于潜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俞XX、俞XX、俞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XX、俞XX、俞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XX
猜你喜欢